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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和规范全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环节安全管理,科学合理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建立安全、稳定、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和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旗城镇区划、人口分布、人文习俗及历年烟花爆竹经营状况等实际,现就办理2025-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由旗县统一规划、属地乡镇具体布点,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二)严格按照敖汉旗行政审批有关工作制度要求,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办理工作的规划、审批、核查等环节做到“全覆盖、严把关”,坚决杜绝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零售店(点)。
(三)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有关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营业面积等信息必须与实际情况一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四)按照各乡镇苏木街道确定并上报相关材料的顺序,进一步控制和降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的总量。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包括零售店和零售点两种形式:零售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由敖汉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推荐);零售点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90天。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春节期间的零售点应采取专店销售(即在零售经营场所内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不得在零售经营场所内同时销售其他商品)。
1.在新惠城区外环路以内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其他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4.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经营场所不应设置在耕地、草地、林地以及影响行洪安全的河道等地点。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树林、草木茂盛、柴垛附近等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1.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不应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严禁出现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一证多摊等现象。
2.烟花爆竹经营、存储场所内的地面应平整,不应存在影响物品堆垛稳定及人员安全通行的坑、洞、绊脚物等。
5.产品储存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计算入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1.各乡镇苏木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确保零售店(点)用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出具布点规划意见书。
2.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将办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申请材料交至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苏木街道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原安监办)。由相关乡镇苏木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并签字确认,并按照审查合格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3.各乡镇苏木街道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现场核查规定的时限前三天内,向旗应急管理局提交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现场核查名单。
1. 结合历年全旗烟花爆竹经营实际,2025-2026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现场核查工作,由旗应急管理局指派工作人员采取分区域分时段的方式开展,即:
①11月10日起至11月19日,受理四家子镇、下洼镇、四道湾子镇、长胜镇、贝子府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场所现场安全条件核查工作;
②11月20日至11月27日,受理兴隆洼镇、丰收乡、萨力巴乡、敖润苏莫苏木、金厂沟梁镇、古鲁板蒿镇、牛古吐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场所现场安全条件核查工作;
③11月28日至12月6日新惠镇(新州、惠州)、黄羊洼镇、玛尼罕乡、木头营子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场所现场安全条件核查工作;对各乡镇苏木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受到天气影响或与其他工作安排发生冲突时,核查时间向后顺延。
2.在旗应急管理局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对提出的整改建议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待全旗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现场核查完成后,由旗应急管理局重新组织现场核查。超出本通知规定时限提出申请的,将不再受理。
3.在材料审查及现场核查过程中,核查人员接到因许可核查相关事项(如用地、邻里之间等)存在纠纷的,易引发矛盾或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存在的,立即中止审查核查。由属地乡镇政府组织相关当事人在化解矛盾纠纷后,于本文件规定的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时限内重新提出申请,超出时限的不再受理许可申请。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敖汉旗应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四)申请受理(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20日)经乡镇布点规划、初审同意,旗应急管理局现场核查确认安全条件合格,且其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零售店(点),其主要负责人在手机下载并登录“蒙速办”,由经营者本人携带通知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取号扫码录件,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审核发证(2025年12月3日至2025年12月23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统一交由旗政务服务中心通知并发放至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本人需携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凭证(至少2人安责险保单)到旗政务服务中心出证区窗口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各乡镇苏木街道安监办要及时将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名单报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备案,旗应急管理局将全旗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名单报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
6.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烟花爆竹,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必须与申请书中的主要负责人一致);
6.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烟花爆竹,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必须与申请书中的主要负责人一致)。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名称应采用“敖汉旗+乡镇+负责人姓名+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形式。
(二)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并交回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店(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四)零售经营者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自行终止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苏木街道办,由所在地乡镇苏木街道办对返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营(零售)者不得私自储存烟花爆竹,并收回到期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统一交至敖汉旗应急管理局。
(五)对于确需临时占用耕地土地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在其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自行终止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后,应当按照有关部门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清理、拆除其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并将经营用地恢复原貌。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现场核查时间安排表;
现将《2026年度及春节期间克什克腾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报名申请、现场核查、安全监管工作。
为指导和规范全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环节安全管理,科学合理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建立安全、稳定、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城镇区划、人口分布、经济发展、人文习俗及往年烟花爆竹经营状况,制定我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方案。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安监总局令93号)《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稿)的通知》(克政字〔2025]128号)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65号)、《克什克腾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相关要求,集中受理、统一核查,做到“全覆盖、严把关”,坚决杜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零售店(点),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数量。
(三)严格按照真实的情况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有关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营业面积等信息必须与真实的情况一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许可有效期: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烟花爆竹零售店许可有效期: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
1.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a)我旗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全部实行专店销售,不设专柜销售(专柜销售指的是在商店内划定区域销售烟花爆竹,其他区域同时销售其他商品);
c)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须为单层建筑,不应设置在正上方为二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f)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g)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包括临时建筑,但临时建筑必须满足本章第3条的要求);
i)距同侧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小于50m,当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k)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c)零售场所正上房间不应作为经营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e)与联建建筑物的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其它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b)临时建筑为板式结构时,应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做墙面和屋面;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
3.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a)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及明线接头,严禁采用产生明火或者强辐射热的采暖设备,严禁使用白炽灯或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且烟花爆竹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小于300mm;
b)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性绝缘导线;
c)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d)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5Kg以上磷酸铵盐千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时应至少配备两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两个设置点。
a)只允许销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产品;
b)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c)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a)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f)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g)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一)受理申请。2025年10月23日至10月31日(受理时间:工作日期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我旗辖区内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均可以向旗营商环境促进中心(原旗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由旗营商环境促进中心统一登记,集中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现场核查。2025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旗应急管理局联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申请单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申请的零售店(点)进行现场核查。登记汇总符合条件的零售场所并填写审查书(属地人民政府、旗应急局双方签字确认),将结果反馈至旗营商环境促进中心。
(三)培训教育。2025年11月16日至21日,旗应急管理局对核查完毕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负责人、销售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四)审查发证。2025年11月22日至2025年11月30日,旗应急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制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统一交由旗营商环境促进中心发放。
2.营业执照(营业范围须包括烟花爆竹,营业执照经营者与申请书中主要负责人一致)副本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包括1名主要负责人、2名销售人员);
7.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文件(培训结束后由发证机关统一汇总).
(一)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旗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以及各苏木乡镇现场核查人员要按照“谁核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严禁存在设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居民集中居住小区等场所或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点);严禁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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